一、婚前財產能不能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
婚前財產能不能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的。但必須經過夫妻雙方采取書面形式予以協(xié)議,且協(xié)議滿足意思表示真實、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、協(xié)議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不能力等條件,該轉化行為才有效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五條
男女雙方能不能約定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、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、部分共同所有。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、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(guī)定。
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,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。
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,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,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,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。
第一千零八十七條
離婚時,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(xié)議處理;協(xié)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,按照照顧子女、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。
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,應當依法予以保護。
二、離婚后還能不能分夫妻共同財產
離婚后還能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,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。
具體情形如下:
1、離婚后,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,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,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。
2、夫妻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,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,離婚后,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條
夫妻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,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,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對該方能不能少分或者不分。離婚后,另一方發(fā)現有上述行為的,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
三、繼承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
繼承的財產雙方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,如果遺囑中明確只歸一人的財產,屬于個人財產,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
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繼承的遺產沒有特別說明的,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條
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,為夫妻的共同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資、獎金、勞務報酬;
(二)生產、經營、投資的收益;
(三)知識產權的收益;
(四)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(guī)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。
夫妻對共同財產,有平等的處理權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條
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:
(一)一方的婚前財產;
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;
(三)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;
(四)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;
(五)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。